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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3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3443号原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周扬波,日照东港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