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3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3443号原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周扬波,日照东港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