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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二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吉木萨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明芬、王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木萨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明芬,王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二初字第709号原告:吉木萨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新,该公司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兵,该公司职工。被告:王明芬,女,汉族,1968年出生。被告:王东,男,汉族,1976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木萨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明芬、王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该案后,原告以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木萨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70元,减半收取1035元,由吉木萨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马国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隆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