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二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吉木萨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明芬、王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木萨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明芬,王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二初字第709号原告:吉木萨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新,该公司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兵,该公司职工。被告:王明芬,女,汉族,1968年出生。被告:王东,男,汉族,1976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木萨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明芬、王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该案后,原告以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木萨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70元,减半收取1035元,由吉木萨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马国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隆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