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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程家兆与费瑞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家兆,费瑞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777号原告程家兆,男,195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费瑞庭,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家兆与被告费瑞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家兆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家兆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家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家兆负担。代理 审 判员  任 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贺心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