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程家兆与费瑞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家兆,费瑞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777号原告程家兆,男,195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费瑞庭,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家兆与被告费瑞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家兆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家兆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家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家兆负担。代理 审 判员 任 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贺心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