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宏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于力与李宏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力,李宏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宏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于力,男。被执行人:李宏业,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2014)辽宏民一初字第00241号民事判书,于2015年5月16日公告向被执行人李宏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宏业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宏业未能在指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宏业有退休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李宏业的工资收入2970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佳鹏审判员 黄文德审判员 刘 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