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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0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磊,李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民初字第01131号原告陈磊。被告李花。原告陈磊诉被告李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健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磊诉称,其与李花结婚,因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确已破裂,虽经法院调解,夫妻未能和好。现请求离婚,婚生女儿陈文卉由陈磊抚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李花辩称,夫妻有一定感情,导致目前夫妻感情不和不纯是夫妻间的原因。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陈磊与李花于2011年1月份经人介绍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文卉,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为了照顾好陈磊婚后生活,陈磊父母随陈磊、李花一起共同生活。期间为家庭事务发生矛盾。2014年9月,陈磊向本院起诉与李花离婚,2014年10月16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夫妻和好。现陈磊以经法院主持调解和好后,李花未履行调解和好时的约定,夫妻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以上有结婚证、户口簿、财产登记表、买房合同、开庭笔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陈磊、李花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夫妻间没有根本性矛盾。共同生活中,应摒弃前嫌,自我检点言行,尊重双方父母。夫妻关系可以改善,夫妻和好十有希望的。确认夫妻感情未破裂,陈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陈磊与李花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陈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审判员  崔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梁倪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