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北民初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广西钦州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邹凤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钦州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邹凤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北民初字第1492号原告广西钦州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永福东大街19号大华富贵世家9号楼凯旋门整栋。代表人何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凡,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鉴宗,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邹凤根,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钦州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凤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钦州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钦州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光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邹超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