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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知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与定陶县天联购物广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定陶县天联购物广场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知初字第120号原告: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胜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荣水,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雪,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定陶县天联购物广场。委托代理人:王卫卫,该购物广场员工。原告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定陶县天联购物广场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大头儿子”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福合代理审判员  潘宜英人民陪审员  孔保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邢保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