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字第3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柳江县华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佳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江县华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佳航,柳州市联德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王玉麟,熊家兴,熊仕良,柳州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351-2号申请执行人柳江县华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柳江县拉堡镇柳堡路。法定代表人熊志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佳航,男,1991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柳州市联德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潭中西路。法定代表人王玉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玉麟,男,1973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熊家兴,男,1973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熊仕良,男,1951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柳州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航生路柳邕农贸综合市场内。法定代表人熊仕良,该公司董事长。上述六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林立章,男,广西仁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柳江县华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佳航、柳州市联德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王玉麟、熊家兴、熊仕良、柳州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江县人民法院(2015)江民初字第7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韦 毅审判员 咸治涛审判员 韦彰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覃晓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