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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湖北省投资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016号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水果湖东一路19号。法定代表人:邹顺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长德,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桂菱,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一号。法定代表人:周辉东。第三人:英山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莲花路22号。法定代表人:田洪光,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王超,该县法制办主任。委托代理人:胡爱民,该县法制办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第三人英山县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以第三人英山县人民政府已自动履行合同项下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654元,应减半收取4827元,由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承担。审判员付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曾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