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执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桂林市富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振元、桂林浩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富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周振元,桂林浩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秀执字第463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富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振元。被执行人桂林浩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应龙,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富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14)秀民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5日申请执行周振元、桂林浩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房产暂时不宜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秀民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案件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国平审 判 员 秦好成代理审判员 梁 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曾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