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与黎桂耀、杨洁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黎桂耀,杨洁莲,黎文全,莫焕平,黎健全,白丝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4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龙城路77号。代表人陈庆宁,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飞,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欣,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黎桂耀。被执行人杨洁莲(系黎桂耀之妻)。被执行人黎文全。被执行人莫焕平。被执行人黎健全。被执行人白丝微。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申请执行黎桂耀、杨洁莲、黎文全、莫焕平、黎健全、白丝微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黎桂耀于2015年8月5日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黎桂耀自愿于2015年8月10日前一次性归还欠贷款本息65605.99元及申请执行费84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601.5元的执行请求,并同意解除对黎桂耀所有的车辆的查封及杨洁莲在银行存款的冻结。”被执行人黎桂耀已于2015年8月10日主动全部履行了上述协议。该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华汉武审 判 员 甘 宇代理审判员 叶海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钟嘉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