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磐新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陈文亮与童方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亮,童方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磐新商初字第74号原告:陈文亮。被告:童方正。原告陈文亮与被告童方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4000元及利息9450元(利息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0.5%的标准暂计算至2015年4月1日止),合计本息334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1年6月29日,被告童方正向原告陈文亮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陈文亮借人民币24000元,到7月1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童方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文亮借款本金24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0.5%标准计付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童方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伟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邵宏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