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法民小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陈梅与曾庆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梅,曾庆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法民小字第1号原告陈梅,女,1968年9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娟,女,1976年7月出生,汉族,系陈梅之妹妹。代理权限:全权代理。被告曾庆连,男,1962年9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梅与被告曾庆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8元,由原告陈梅负担。审判员 陈长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 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