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民申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丁光新与李业功、王万兰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丁光新,李业功,王万兰,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民申字第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丁光新,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业功,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万兰,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明,男。再审申请人丁光新因与被申请人李业功、王万兰、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日民一终字第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丁光新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应当提起再审。本院认为:原判决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丁光新书写的证明等证据认定李业功、王万兰、李明与丁光新之间的借款已经还清,判决驳回丁光新的上诉,维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丁光新关于原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丁光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丁光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何茂田审 判 员 姚 艳代理审判员 刘元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