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执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白青娥与常德市博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牡执字第510号申请执行人:白青娥,市民。被执行人:常德市博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津市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青娥与常德市博昌汽车有限公司津市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2013)菏牡民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额13.06万元,申请执行人刘同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截至本裁定作出日,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3)菏牡民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清峰审判员 王立胜审判员 王保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