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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法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林甸县天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孙洪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甸县天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孙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309号申请执行人林甸县天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加,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孙洪涛,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甸县林甸镇第X中学综合楼工地,身份证号码23023119XXXXXX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3)林商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凤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 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