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终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陈天元与胡凤英、胡思琦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天元,胡凤英,胡思琦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终字第5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天元,男,1961年9月2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凤英,女,1955年7月1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思琦,女,1966年9月3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上诉人陈天元因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4)朝民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4)朝民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0元退还上诉人陈天元。审 判 长 梁 伟代理审判员 雷 勇代理审判员 王君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颜炳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