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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王商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邵芳美与余茂池、沈竹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芳美,余茂池,沈竹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王商初字第197号原告:邵芳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建宏。被告:余茂池。被告:沈竹景。原告邵芳美与被告余茂池、沈竹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俩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芳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邵芳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颜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吴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