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王商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邵芳美与余茂池、沈竹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芳美,余茂池,沈竹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王商初字第197号原告:邵芳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建宏。被告:余茂池。被告:沈竹景。原告邵芳美与被告余茂池、沈竹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俩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芳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邵芳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颜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吴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