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刑终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燕红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漳刑终字第277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燕红,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龙海市。因吸毒于2003年8月22日被漳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因盗窃、吸毒于2005年11月14日被上述单位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因吸毒于2007年9月23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因吸毒于2009年12月31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23日被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吸毒于2011年7月7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抢夺罪于2011年9月30日被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吸毒于2013年7月30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0日被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5日被抓获,因吸毒,于2015年2月6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同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龙海市人民法院审理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燕红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龙刑初字第428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燕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陈燕红的违法所得,并责令被告人陈燕红退赔被害人张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375元。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剪刀一把、螺丝刀一把、小扳手一把和“L”型六角工具一把,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燕红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燕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陈燕红在本院审理期间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燕红撤回上诉。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5)龙刑初字第42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昭容代理审判员 杨 健代理审判员 林秀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曾少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