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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5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秦捷与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捷,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5517号原告秦捷,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蒋甲洪,重庆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明,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捷与被告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捷于2015年8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捷自愿撤回对被告苏明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捷撤回对被告苏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捷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王 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晓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