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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执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董良宝与兰波、董晓荣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良宝,兰波,董晓荣,孙振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668号申请执行人董良宝。被执行人兰波。被执行人董晓荣,出生年月不详。被执行人孙振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良宝与被执行人兰波、董晓荣、孙振森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执字第6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