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二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文昌与陈玲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昌,陈玲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546号原告张文昌。被告陈玲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昌与被告陈玲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文昌负担。审判员 张雷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