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太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毛政奎与张全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政奎,张全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阳太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毛政奎。被执行人:张全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辽阳太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全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全学在辽东农商银行沙岭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全学在辽东农商银行沙岭支行存款13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季 杰审判员 孙 宇审判员 郭 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美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