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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太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毛政奎与张全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政奎,张全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阳太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毛政奎。被执行人:张全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辽阳太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全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全学在辽东农商银行沙岭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全学在辽东农商银行沙岭支行存款13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季 杰审判员 孙 宇审判员 郭 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美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