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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2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梦与被告焦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2906号原告张梦,女,汉族,1990年1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许武常,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凯,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实习律师。被告焦帅,男,汉族,1987年5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原告张梦与被告焦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军号、韩明、人民陪审员宋伟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梦的委托代理人许武常、杨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焦帅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诉称:2013年12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每三个月还款一次,两年内还清,后于2014年12月29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000元,约定2015年1月份偿还,2015年2月7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2015年6月30日之前偿还全部借款。以上两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偿还5000元。故原告起诉,请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基本情况;2、欠条两份、还款计划书一份,证明原告张梦分别于2013年12月18日、2014年12月29日借给焦帅50000元和5000元,被告焦帅至今仍欠原告50000元。被告焦帅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自认,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12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双方约定1季度偿还一次,两年内偿还完毕,2014年12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约定2015年元月份前偿还。两次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偿还原告5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偿还原告剩余借款,形成本案纠纷。本院认为:被告焦帅向原告借款,并给原告出具欠条,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焦帅返还原告张梦借款5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焦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军号审 判 员  韩 明人民陪审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