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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诉前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唐腾龙与被申请人唐亚方、周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腾龙,唐亚方,周蓝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诉前保字第98号申请人唐腾龙,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申请人唐亚方,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申请人周蓝云,女,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系唐亚方之妻。申请人唐腾龙与被申请人唐亚方、周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唐腾龙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唐亚方、周蓝云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价值11万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唐腾龙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魏某所有的湘MXXX**丰田牌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唐腾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持。为防止被申请人唐亚方、周蓝云转移财产,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唐亚方、周蓝云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价值11万元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二、冻结担保人魏某所有的湘MXXX**丰田牌轿车的车辆交易手续,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宏元审判员  周恩祖审判员  彭声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雪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