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二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赵玉鸽与李华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鸽,李华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二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赵玉鸽。委托代理人张洪顺,滨州滨城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华岐。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李华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华岐银行无存款,房管局暂无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车管所名下无车辆信息,证券交易所无股票交易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2)滨北民初字第1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新林审判员 陈建强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建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