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川法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程恩明与程彦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恩明,程彦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川法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程恩明,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哈尔滨市。被执行人程彦彬,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恩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彦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桦民初字第5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井东审 判 员 吴国华代理审判员 车 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天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