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与刘小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5石民初71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刘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714号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梁某,职务总经理。被告刘某,住重庆市石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诉被告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泽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