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孟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孟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1681号原告李某,女,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所地夏邑县。被告孟某某,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所地夏邑县。原告李某与被告孟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苏建军审判员 段XX审判员 陈冰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