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张风宾与莱西市龙水街道办事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风宾,莱西市龙水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张风宾,男,1949年6月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莱西市龙水街道办事处。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青民四终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莱西市龙水街道办事处偿还张风宾借款62160.08元及诉讼费2134元。张风宾于2013年12月3日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64294.08元及利息7459.92元,现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四终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良基审判员 高培峰审判员 任永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姜俊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