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兰东桂与乔韦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东桂,乔韦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856号原告:兰东桂,女,住广西柳城县。委托代理人暨原告:乔林忠,男,住广西柳城县。被告:乔韦福,男,住广西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兰东桂、乔林忠与被告乔韦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兰东桂、乔林忠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东桂、乔林忠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利益,亦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东桂、乔林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兰东桂、乔林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覃燕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韦俐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