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行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洪助田诉被告陕西省司法厅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助田,陕西省司法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莲行初字第00148号原告洪助田。委托代理人洪年青。系原告洪助田之丈夫。被告陕西省司法厅。法定代表人乌永陶,该厅厅长。委托代理人武文宽,该厅司法鉴定管理处处长。委托代理人宋振强,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助田诉被告陕西省司法厅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洪助田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洪助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助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余25元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宋宏凯审 判 员 耿卫星人民陪审员 李月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