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2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董瑞亮与刘永涛、曹建森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瑞亮,刘永涛,曹建森,虢文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2684号原告:董瑞亮,男。委托代理人:房祥庆,莒县莒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永涛,男。被告:曹建森,男。被告:虢文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瑞亮与被告刘永涛、曹建森、虢文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瑞亮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瑞亮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瑞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瑞亮负担。审判员 程学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