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商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马乾刚与李宝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乾刚,李宝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商初字第892号原告:马乾刚,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李宝周,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乾刚与被告李宝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乾刚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乾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乾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乾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军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于世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