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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商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马乾刚与李宝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乾刚,李宝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商初字第892号原告:马乾刚,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李宝周,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乾刚与被告李宝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乾刚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乾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乾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乾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军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于世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