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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聚合与黄新磊、尚志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聚合,黄新磊,尚志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956号原告王聚合,男,1959年3月23日出生。被告黄新磊,男,成年,住许昌县苏村镇黄桥村。被告尚志辉,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聚合诉被告黄新磊、尚志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聚合以其与被告黄新磊、尚志辉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聚合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聚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王聚合负担。审判员  常晓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