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执字第002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储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金执字第00259-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87年4月18日生,汉族,安徽省金寨县人,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三合村蔡湾组。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储某,男,1950年7月13日生,汉族,安徽省金寨县人,不识字,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江店街道小竹园组。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储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0005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储某拒不履行相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执行人储某在安徽农村商业银行江店支行的存款1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迎审判员 刘 虎审判员 杜德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