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刑减字第00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杨凯龙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凯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617号罪犯杨凯龙,曾用名杨红军,现在陕西省马栏监狱服刑。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2日作出(2012)武刑初字第00059号刑事判决,以杨凯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27日止),并处罚金4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2月6日送陕西省马栏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陕西省马栏监狱提请对罪犯杨凯龙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凯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积分16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凯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达16个积极,缴纳罚金1000元。上述事实有《计分考核个人台帐卡》、《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罚金缴纳票据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凯龙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凯龙有期徒刑减去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27日止),并处罚金40000元(本次缴纳罚金1000元)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翔宇审 判 员 潘义民代理审判员 陈美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樊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