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5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邓成珍、邓成英与邓成根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成珍,邓成英,邓成根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5094号原告邓成珍,女,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邓成英,女,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邓成根,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成珍、邓成英与被告邓成根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成珍、邓成英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成珍、邓成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成珍、邓成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1元(减半收取225.5元),由邓成珍、邓成英负担。审判员 张莉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黎玲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