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黄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黄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983号原告李某甲,女,200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法定代理人李某丙,女,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李某甲之母。委托代理人詹彩梅,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女,193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黄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姚建春审 判 员 章建来人民陪审员 颜月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泉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