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民一终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宋涛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民一终字第7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涛,居民。委托代理人叶德武,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负责人孙秋平,行长。委托代理人赵传森,山东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双,系被上诉人职工。上诉人宋涛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2014)乐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宋涛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上诉人宋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尹 义代理审判员 石建军代理审判员 王小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瑞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