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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3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涛与杨烁、赵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杨烁,赵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370号原告王涛,农民。被告杨烁,农民。被告赵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涛与被告杨烁、赵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涛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