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3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涛与杨烁、赵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杨烁,赵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370号原告王涛,农民。被告杨烁,农民。被告赵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涛与被告杨烁、赵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涛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