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民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台州佳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梅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佳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潘梅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民初字第1057号原告:台州佳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文喜。被告:潘梅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佳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梅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佳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佳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潘梅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佳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军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胡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