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执民字第1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潘诺佳与潘文宝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潘诺佳,潘文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1655号申请执行人潘诺佳。被执行人:潘文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下民初字第0227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潘文宝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文宝的存款485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戴卫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韦文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