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一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丁言俊等六人与被告李勇、尤彦伟、孙国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言俊,王广波,王玉华,丁言杰,XX,王凯,李勇,尤彦伟,孙国栋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一初字第143号原告丁言俊,男,1955年2月20日出生。原告王广波,男,1963年5月7日出生。原告王玉华,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原告丁言杰,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原告XX,男,1970年5月5日出生。原告王凯,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以上六原告委托代理人程川东,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勇,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晓京,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尤彦伟,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被告孙国栋,男,1978年4月7日出生。原告丁言俊等六人与被告李勇、尤彦伟、孙国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房屋重建费、门面补助费、回迁费、住宅租金、违约金等暂计302万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六原告被拆迁房屋为各自独立的房屋,且房屋面积大小不等,新旧程度及被拆程度亦有不同,在本案中非同一诉讼标的,诸原告非本案必要的共同诉讼原告,且被告亦不同意对本案进行合并审理,本案不宜合并审理,各单一之诉不属于本院的管辖范围,应由永城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戴 蕙审判员 王保中审判员 盛立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鹿国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