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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民初字第2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清华、文晓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2571号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刚,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昶波,该单位职工。被告杨清华,男,汉族,生于1962年1月10日。被告文晓玲,女,汉族,生于1963年9月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清华、文晓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杨天明审 判 员  文义才人民陪审员  何春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红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