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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4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朱涛与郎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涛,郎立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4251号原告朱涛,男,1985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新民市。被告郎立春,男,汉族,农民,住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涛诉被告郎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中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