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4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朱涛与郎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涛,郎立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4251号原告朱涛,男,1985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新民市。被告郎立春,男,汉族,农民,住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涛诉被告郎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中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