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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中法民二终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广东精一规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安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精一规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安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中法民二终字第2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东精一规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科技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宏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钢,广东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市安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法定代表人:吴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凯,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方,系公司员工。上诉人广东精一规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一规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安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克电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广东精一规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广州市精一规划勘测科技有限公司,2012年9月6日变更为现名称。2010年9月14日,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一、就清远市卫生局医疗急救指挥中心指挥调度系统采购项目双方组成联合体参与竞标,精一规划公司提供满足招标文件的地理信息数据需求部分(含更新)及招标前的配合工作,提供清远演示数据供安克电子公司投标使用;二、项目中标后,精一规划公司负责实施地理信息数据的建设部分,并达到招标方验收标准,具体建设内容如下:(1)建立清远市基础地形图数据库,数据现势性要求为2009年以后的数据,并负责每二年数据更新一次,共五次;(2)建立清远市急救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库;(3)建立清远市标准地址编码数据库;三、精一规划公司向安克电子公司提供清远120急救平台数据,工程总价人民币900,000元,精一规划公司提交给安克电子公司的清远120急救平台数据,如与标书标准有偏差,应根据安克电子公司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补充、完善,否则,安克电子公司有权拒付合同款;四、安克电子公司中标后,按照安克电子公司与招标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向精一规划公司付款。2010年9月29日,安克电子公司参与投标后中标。2010年10月13日,双方签订《关于的补充协议》,约定:一、安克电子公司确认于2010年9月15日参加清远市卫生局医疗急救指挥中心指挥调度系统采购项目中使用了精一规划公司提供的120急救演示数据,且符合演示要求;二、经过双方共同努力,安克电子公司已获此项目中标资格;三、安克电子公司在投标中虽未以联合体的方式参与竞标,但双方共同确认投标前2010年9月14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从签订之日到项目完工期间始终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须履行《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各项条款。2010年11月11日,安克电子公司与清远市医疗卫生工程、全民健身广场、体育学院工程指挥部(后更名为清远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签订了《合同书》,约定:一、采购内容包括清远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指挥调度系统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及答疑澄清文件等招标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和中标单位及其附件所包含的所有工作内容,合同总额为人民币3,100,000元,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并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额的95%,验收合格之日起并正常使用一年后,支付合同总价的5%;二、质保期为三年,质保期内安克电子公司对所供货物实行包修、包换、包退、包维护保养,期满后可同时提供终身(有偿)维修保养服务;质保期内,如设备因非人为因素出现故障而造成短期停用时,则质保期和免费维修期相应顺延,如停用时间累计超过60天则质保期重新计算;对清远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的服务通知,安克电子公司在接报后1小时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48小时内处理完毕,若在48小时内仍未能有效解决,安克电子公司必须免费提供同档次的设备给清远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临时使用。2010年12月15日,双方签订了《清远市急救地理信息数据库采购合同》及其附件一《清远市急救指挥中心指挥调度系统地理信息数据建设项目需求规格说明书》,采购合同约定,一、双方联合参与《清远市急救指挥中心指挥调度系统项目》投标,并取得中标资格,安克电子公司为主体,精一规划公司为附体,精一规划公司负责项目中卫生急救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设,精一规划公司的项目制作内容及范围为:1.清远市基础地形图数据库;2.清远市急救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库;3.清远市标准地址编码数据库;4.数据整合;5.售后服务,10年5次基础地理信息维护服务;二、付款方式:安克电子公司在收到用户首期付款后15日内支付给精一规划公司95%的合同款,余款5%作为项目的履约保证金,在验收后一年期满15个工作日内,安克电子公司收到用户付款后支付给精一规划公司;三、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安克电子公司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项目费用,每拖延1天,须向精一规划公司支付合同总费用1‰的违约金;精一规划公司负责数据建设部分项目验收,如验收不合格,精一规划公司需进行整改并达到验收标准,否则,安克电子公司有权拒付项目款项。《清远市急救指挥中心指挥调度系统地理信息数据建设项目需求规格说明书》约定,精一规划公司需普查清远市标准地址(门牌号码)编码数据,以实现120专题信息与地图的自动地址匹配。2011年2月28日,精一规划公司向安克电子公司提供了《清远市急救地理信息数据库采购合同》约定的数据成果。2012年2月22日,清远市急救指挥中心指挥调度系统经清远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等单位验收合格。2013年9月30日,清远市财政局向安克电子公司付清了安克电子公司与采购方签订的《合同书》项下的全部款项。另查明,2014年11月16日,清远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向安克电子公司发出了《关于要求更新地理信息系统的函》,称:我中心120指挥调度系统项目于2012年验收启用,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贵公司及广州市精一规划勘测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体应当提供验收后10年共5次地图数据升级维护服务(每2年1次),使得数据达到与现实相符的程度。目前,地理信息数据未按约定时间进行必要的升级和维护,严重影响我中心120急救电话的受理和调度。我中心曾向贵公司及广州市精一规划勘测科技有限公司多次提出维护要求,但始终未得到响应。故我中心责成贵公司尽快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并经我中心同意后付诸实施,以满足120电话服务对地理信息的要求。2014年11月19日,安克电子公司与清远市急救指挥中心签订《地理信息系统售后维护使用补充协议书》,约定,指挥调度系统建成启用后,地理信息系统一直未得到更新,为切实履行约定条款,达成如下协议:安克电子公司免费将120指挥调度系统软件升级为V7.1版本,使得指挥调度系统的地理信息更新方式由原约定的传统方式变更为云端网络地理信息系统,变更操作费用由安克电子公司承担;云端网络地理信息系统启用后10年期间,地图使用(不包括通信线路)、升级等费用由安克电子公司承担;云端网络地理信息系统启用后,系统原地理信息系统必须保留。安克电子公司提供了一份2013年2月1日其与通辽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中心签订的《合同书》,该合同约定安克电子公司向通辽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中心提供120急救调度指挥系统升级改造的相关设备和软件,合同价格1,175,000元,其中安克120系统V7.0总价为627,000元。安克电子公司称:安克120系统V7.0、V7.1系统的版权属安克电子公司所有,安克120系统V7.0版是安克电子公司为全国120用户开发,版本处于不断升级中;安克电子公司提供上述合同所约定的价款是为其反诉请求所主张的损失提供参考。再查明,精一规划公司提供了一份清远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于2015年1月5日出具的《关于要求更新电子地图内容及范围的确认函》,内容为:基于清远市行政区域变化情况及我中心120和县(市)120电话服务对地理信息的使用需求,我中心要求对现在使用的120指挥调度系统中的电子地图进行更新维护,更新的具体内容及范围如下:1.清远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提供清远市全市村界图,电子地图提供商将其制作到电子地图中;2.添加新增的120分中心点位;3.更新清远市2014年底之前开通的高速、国道、省道、城市道路地图;4.更新清远市2014年底之前新建的大型小区、厂矿、单位信息点;5.更新清城区80平方公里建设1:2000地图范围内新增楼盘、建筑、街道地形图。2015年1月7日,精一规划公司将上述《关于要求更新电子地图内容及范围的确认函》中2至5项数据成果提交给了清远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因上述确认函中第1项更新内容尚需清远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提供全市村界图,故第1项内容尚未更新。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关于的补充协议》、《清远市急救地理信息数据库采购合同》及其附件一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诚实履行。一、关于精一规划公司的本诉。《清远市急救地理信息数据库采购合同》对余款5%即45,000元的付款条件约定为,该款作为项目的履约保证金,在项目验收后一年期满15个工作日内,安克电子公司收到用户付款后支付给精一规划公司。本案中,清远市急救指挥中心指挥调度系统于2012年2月22日验收合格,2013年9月30日,清远市财政局向安克电子公司付清了安克电子公司与采购方签订的《合同书》项下的全部款项,故余款的支付条件已成就,安克电子公司应按约定向精一规划公司支付余款45,000元。安克电子公司辩称精一规划公司未履行约定的数据维护义务,安克电子公司未支付余款属行使抗辩权的行为,该辩称与上述约定不符,原审法院不予采纳。二、关于安克电子公司的反诉。在诉讼过程中,精一规划公司于2015年1月7日向清远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提供了第一次地理信息更新服务,而《合作协议》及《清远市急救地理信息数据库采购合同》约定了精一规划公司须每二年更新一次数据合计五次的售后维护义务,而精一规划公司自项目于2012年2月22日验收后未履行上述义务,致安克电子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将V7.1版120指挥调度系统免费提供给清远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使用,精一规划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售后数据维护义务,构成违约。安克电子公司基于精一规划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售后维护义务而提出反诉请求,《合作协议》及《清远市急救地理信息数据库采购合同》对未履行售后数据维护义务的违约责任未进行约定,而安克120系统V7.0版是安克电子公司为全国120用户开发,并不是专为清远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开发,对V7.0版升级为V7.1版的费用安克电子公司不能证明,安克电子公司也无法计算其实际损失,故安克电子公司主张的627,000元的损失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鉴于精一规划公司存在未履行售后数据维护的违约行为,虑及《清远市急救地理信息数据库采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平衡双方利益,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对安克电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安克电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精一规划公司支付款项人民币45,000元;二、驳回精一规划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安克电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安克电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857元,精一规划公司负担4371元,安克电子公司负担48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35元,由安克电子公司负担。一审判决后,精一规划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一、三项;二、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安克电子公司向精一规划公司支付违约金362,700元(违约金从2013年10月1日起计至安克电子公司付清合同余款45,000元之日止,暂计至2014年11月7日,合计403天,每日按合同总价款90万的千分之一计);三、本案的受理费全部由安克电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对于本诉部分,原审法院已认定安克电子公司向精一规划公司支付余款的条件已成就,应按约定向精一规划公司支付余款45,000元,但原审判决驳回违约金的请求,于法无据。请求二审法院除维持原审法院第一项外,改判安克电子公司向精一规划公司支付违约金362,700元。(一)根据精一规划公司的证据《清远市急救地理信息数据库采购合同》、《工程项目成果数据资料交接表》、《验收报告》及安克电子公司的证据《电子汇款凭单》(2013年9月30日),安克电子公司应当于2013年10月1日向精一规划公司支付合同余款45,000元。逾期付款的,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按该约定,违约金应计至安克电子公司付清该款项止,为了计算方便,违约金计算至起诉之日,即900000×1‰×403=362,700元。(二)原审法院无职权为了平衡双方利益,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驳回精一规划公司的违约金请求。一方面,原审法院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安克电子公司也没有主张过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三)原审法院认定精一规划公司未履行售后数据维护构成违约,与事实不符。根据《清远市急救地理信息数据库采购合同》第一条第五项的约定,精一规划公司的售后维护为10年5次,因此,具体维护时安克电子公司负有告知精一规划公司的义务,且客观上地图的更新与城市的发展快慢、用户的具体需要来确定。而安克电子公司的证据《关于要求更新地理信息系统的函》,精一规划公司是在收到安克电子公司提交的证据时才知悉,且该函是在原审案件受理后安克电子公司才作出的,精一规划公司收到该证据材料之后也及时地履行了维护义务。《合作协议》虽然约定第二年数据更新一次共五次,但在其后签订的《清远市急救地理信息数据库采购合同》对该部分变更为售后维护为10年5次。因此,原审法院认定精一规划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售后数据维护义务,于法无据。2012年2月该项目经验收合格,2013年9月安克电子公司收到了用户付款,精一规划公司前后多次与安克电子公司交涉,在起诉前还向安克电子公司发《律师函》,要求安克电子公司付清合同余款,但是,安克电子公司一直拒不履行。甚至在原审法院开庭时,还认为不应支付合同余款。正是安克电子公司一意孤行,拒不履行,才导致本次的诉讼。原审法院称是为了平衡双方利益,从公平出发,所以不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一审法院的判决让违约者获得不法利益,二审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二、对于反诉部分,即原审判决第三项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三、由于精一规划公司的上诉请求是要求改判原审判决第二项要求安克电子公司支付违约金362,700元,对原审法院的其他判项没有异议,所以二审受理费应当以362,700元计算。被上诉人安克电子公司答辩称:一、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精一规划公司存在违约情形。(一)精一规划公司自2012年项目验收合格直至一审起诉前,均没有履行数据更新工作,精一规划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的每两年更新一次数据的义务,另一方面精一规划公司提供的数据是不完善的,一审中安克电子公司也有主张,根据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精一规划公司提供的数据需要包括清远市急救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库,清远市医疗卫生机构及指挥管桩主题,而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精一规划公司需提供的文件有6个方面,第5点求助地理消息是非常关键的内容,简单而言,如果精一规划公司提供的数据无法定位求助人的信息就会导致120的急救形同虚设,目前经过安克电子公司的努力,上述问题通过和当地电信部门的合作已经解决了,安克电子公司提供的新V7系统也解决了上述问题,但均不是精一规划公司提供的数据解决的。精一规划公司提供数据不完善。且该违约行为一直在持续。综上,安克电子公司没有支付剩余的5%的货款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为。安克电子公司的行为是符合相关合同法的规定,不存在违约行为,精一规划公司要求安克电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不存在法律依据。而且在一审判决之后,安克电子公司已经依约支付了剩余的4.5万的货款。二、精一规划公司主张的违约数额的计算方式和依据也是错误的。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违约金的约定,违约金是补偿性质,是补偿另一方的实际损失。本案中精一规划公司没有支付的货款金额是总金额的5%,即使需要计算违约金也是按照没有支付的金额计算,日千分之一的计算标准也过高,安克电子公司认为应当按照同期贷款利率来计算。综上,安克电子公司认为精一规划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二审期间,精一规划公司提交了下列证据:一、2015年2月13日《工程项目成果数据资料交接表》,拟证明精一规划公司已经完成了更新数据的义务。二、律师函、寄件单、签收单,拟证明精一规划公司在本案诉讼前不仅催告过,而且以律师函的方式告知安克电子公司要履行义务。一审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判令安克电子公司不承担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上述证据二形成于本案一审诉讼之前,精一规划公司称其逾期提交证据的理由是本案的基本事实清楚,交流催告的事实安克电子公司也是认可的。安克电子公司提交了下列证据:一、银行回单一份,拟证明安克电子公司已于2015年3月18日向精一规划公司支付了案涉的45,000元;二、招投标文件的第174、175页,拟证明招投标文件有要求提供求救人地点的信息。上述证据二形成于本案一审诉讼之前,安克电子公司称其一审期间已经提交了招投标文件,但是由于页数太多,只是选取了部分提交。一审法院对专业技术问题没有特别理解,所以二审补充提交。经审理,原审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1年6月2日,清远市医疗卫生工程、全民健身广场、体育学校工程指挥部向安克电子公司发出《关于清远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指挥调度系统工程工期严重延误的函》,称“急救中心接受本辖区内的120急救电话,通知电话(固定电话、手机)传来的主叫号码自动调出主叫所在区域地图”以及“系统能够自动推荐最佳往救车辆供调度员选择”等重要采购需求还未能实现,造成本工程项目至今无法验收使用,严重损害了政府在民生工程中的声誉和形象。2014年11月28日,清远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出具《关于〈律师调查函〉函的复函》,称“在珠海市安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承建清远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调度系统工程中,……招标要求和合同责任均明确应提供固定电话位置数据和定位功能。……但由于没有固定电话位置数据,造成定位功能迟迟无法实现,后经我单位上级部门协调本地中国电信分公司,由其提供固定电话经纬度数据,这一功能才最终实现。……”二审法庭调查中,安克电子公司称上述两份函件所涉及的定位功能未能实现是精一规划公司未能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数据信息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安克电子公司初称精一规划公司的此义务体现在《清远市急救地理信息数据库采购合同》约定的项目制作内容与范围序号2“清远市急救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库”中的“清远市医疗卫生机构及急救指挥中心关注专题”。根据《〈清远市急救指挥中心指挥调度系统地理信息数据建设项目〉需求规格说明书》第三点“清远市急救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及急救中心关注专题的数据采信内容含两项,一项是医疗机构,包括单位名称、地址等信息;一项是路灯杆,包括坐标、所属道路等信息。后,安克电子公司又称精一规划公司未完成的是《〈清远市急救指挥中心指挥调度系统地理信息数据建设项目〉需求规格说明书》第四点“清远市标准地址(门牌号码)编码数据”约定的普查清远市范围内的社区、居民小区、楼盘及所有建筑物的门楼牌号码,总结归纳出适合清远市的地址录入标准和规范,最终建立起规范化的地址录入标准,以实现120专题信息与地图的自动地址匹配。安克电子公司称就精一规划公司的违约问题向精一规划公司主张过权利,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精一规划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再查明,一审判决后,安克电子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向精一规划公司支付人民币45,000元,用于履行一审判决。精一规划公司认可收到上述款项,同时主张违约金应从2013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3月18日止。安克电子公司认可,如果应当计算违约金,违约金确实应从2013年10月1日起计算。本院认为,精一规划公司提交的律师函、寄件单、签收单以及安克电子公司提交的招投标文件的第174、175页均不属于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且不具备逾期提交证据的客观原因,与本案的基本事实亦无直接关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之规定,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纳。对于双方二审提交的其他证据,依法接纳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安克电子公司的反诉请求,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视为服判,本院径行予以维持。一审判决后,安克电子公司已经履行了向精一规划公司支付余款45,000元的义务。基于一审判决后新发生的事实,精一规划公司原审的此节诉讼请求已经没有事实依据,本院对原审的此项判决予以撤销。安克电子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余款45,000元,安克电子公司辩称系由于精一规划公司存在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数据及未履行维护义务的违约行为,故而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本院认为,安克电子公司依约应在2013年向精一规划公司支付余款,安克电子公司所主张的精一规划公司未履行维护义务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远在安克电子公司的付款义务之后,不符合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故本院对其该项抗辩主张不予采纳。原审法院在驳回安克电子公司的反诉请求的情形下,又以精一规划公司存在未履行维护义务的违约行为为由,按公平原则驳回了精一规划公司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关于安克电子公司所主张的精一规划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数据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安克电子公司称精一规划公司该违约行为的结果是导致清远医疗急救指挥中心指挥调度系统的定位功能不能实现,根据清远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出具《关于〈律师调查函〉函的复函》,“由于没有固定电话位置数据,造成定位功能迟迟无法实现,后经我单位上级部门协调本地中国电信分公司,由其提供固定电话经纬度数据,这一功能才最终实现。”而根据《清远市急救地理信息数据库采购合同》及《〈清远市急救指挥中心指挥调度系统地理信息数据建设项目〉需求规格说明书》,没有明确约定固定电话的位置数据系由精一规划公司负责提供,安克电子公司在二审法庭调查中对精一规划公司的此项义务说明前后也不一致,也没有证据表明安克电子公司在收到《关于清远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指挥调度系统工程工期严重延误的函》后,向精一规划公司主张过权利。综上,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清远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指挥调度系统的定位功能不能实现系由于精一规划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数据所致,安克电子公司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安克电子公司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安克电子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支付余款45,000元,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但是,合同约定每拖延1天,须向精一规划公司支付合同总费用90万元1‰的违约金,计至起诉之日(2014年11月7日)已达362,700元,远远超过了未支付的余款本身,金额畸高。一审期间,安克电子公司作出了无须支付违约金的抗辩,二审期间,安克电子公司又明确作为违约金约定过高的抗辩,本院依法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安克电子公司未及时向精一规划公司支付余款,导致精一规划公司资金被占用的损失。根据违约金的性质,参照当前资本市场的行情,本院酌定安克电子公司应以未付余款45,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精一规划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期间为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3月18日。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上诉人精一规划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对其有理部分予以支持,无理部分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76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7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三、珠海市安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广东精一规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45,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3年10月1日计算至2015年3月18日;四、驳回广东精一规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857元,由广东精一规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100元,珠海市安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75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35元,由珠海市安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740元,由广东精一规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440元,珠海市安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烽娟代理审判员  葛阳辉代理审判员  马翠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景园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