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北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李彧与张海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绥北民初字第254号原告李某某,现住绥化市。委托代理人刘伟民,现住绥化市。被告张某某,原住绥化市,现下落不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伟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张某某于2012年3月1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11月22日生育一名男孩张紫杭。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因性格各异,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口角打仗,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张某某于2012年12月20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婚生男孩张紫杭由原告抚养。被告张某某未答辩,未出庭。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通过网络相识,于2012年3月1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11月22日生育一名男孩张紫杭。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因双方性格各异,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口角打仗,被告于2012年12月20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李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证实:1、结婚证二份。2、绥化市北林区大有办事处新华社区居民委员会及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前进派出所证明各一份。证实被告张某某于2012年12月20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3、证实霍春艳、穆凤来证言各一份。证实被告离家出走,双方感情不和。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自2012年12月20日至今下落不明,不履行家庭义务和夫妻义务,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四)款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根据本案事实,被告张某某已下落不明满两年之久,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已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应予准许。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现被告下落不明,不能尽抚养义务,故婚生子女应由原告抚养,待被告出现后,原告或子女可再行向被告主张权利。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不能查明婚间财产,待被告出现后,如双方就婚间财产发生争议,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婚生子张紫杭由原告李某某抚养至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国发代理审判员 邢晶波人民陪审员 王丽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淑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