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执字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孟转梅与闫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转梅,闫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79号申请执行人孟转梅,女,汉族,生于1953年5月10日。被执行人闫海龙,男,汉族,生于1991年5月30日。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据(2014)崇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闫海龙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孟转梅案件款4897.8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费50元,以上总计5147.86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督促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闫海龙在银行的存款5147.8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XXX审 判 员 张伟宁代理审判员 唐国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巧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