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民新二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索启兴与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保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启兴,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保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民新二初字第67号原告索启兴,男,汉族,1968年10月3日生。诉讼代理人周锁顺,林州市城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林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凯明,河南林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保红,男,汉族。原告索启兴诉被告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保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自愿,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方太增代理审判员 李 会人民陪审员 刘晓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罗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